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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

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2〕154号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厉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县乡村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主要承担未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负责查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和街道行政区域违法用地案件,对乡镇和街道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自然资源领域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乡镇和街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下放事项,负责日常执法巡查、制止,履行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职责,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置、土地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整改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县级以上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合乡镇和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和街道报告。

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乡镇和街道要自觉接受自然资源督察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认真履职尽责,确保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二、全面建立“田长制”

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田长制”责任体系,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覆盖。要强化落实各级田长责任,制定完善责任清晰、治理有效、监管到位、奖惩分明的“田长制”制度体系。建立督导调度制度,上一级田长对下一级田长履职情况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下一级田长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报上一级田长;建立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各级田长巡查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耕地保护管理问题;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上一级田长对下一级田长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和年度考核。县(市、区)政府要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各级田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耕地保护不力、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和追责问责。

三、加强前端预警防控

着力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乡镇和街道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健全完善日常巡查制度,明确乡村两级巡查区域、频率、责任和考核办法,做到网格化巡查,实现巡查监管无死角。各地要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各类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做好土地矿产卫片遥感影像变化追踪工作,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的举报线索,认真核查,高效处置。

对发现的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乡镇和街道、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制止,切实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对制止无效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所属县(市、区)政府报告,并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对市以上重点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未供即用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及时向本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告,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四、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着力解决好日常监管缺失、处罚不到位、移送不到位、强制执行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确保彻底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案件既查事又查人,实行“一案三查”,在依法追究违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违法行为人员中党员公职人员的纪律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监管责任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实行新增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制度,对新增违法用地突出、整改不力的县(市、区),实行区域建设用地限批。

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执行机制并强化组织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后确需补办手续的,从新从高收取有关费用,提高违法用地的成本和代价。依法依规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实行失信惩戒。

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后,乡镇和街道不认真履行巡查、制止、查处职责,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乡镇和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不劝止、不报告,甚至默许、纵容的,严肃追究村“两委”主要干部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保护和对出现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严格落实奖惩,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用地服务指导

各地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用地服务指导,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用地需求,指导督促加快办理用地预审、组卷报批等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依法依规申请办理。

对未取得先行用地手续、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未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出现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未供即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批少占多”“批甲占乙”等违法用地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同时废止。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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